根據T44 學術上訴(授課課程)條例的規定,本科生和研究生(授課)學生可以就其教師評估委員會 (FAB) 就模塊結果、進展和重新評估決定等事項做出的決定提出上訴。
留學申訴
該過程包括兩個階段:
關于 FAB 決定的上訴(“第一階段”);和
向學生行為和上訴負責人上訴(“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上訴
第一階段上訴必須在相關模塊結果發布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通過此網絡表格提交,并發送至學生行為與上訴 (SCA) 。 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上訴將僅由 SCA 酌情決定接受。
FAB 可以基于以下一項或兩項理由審查決定:
(a) 如果有證據表明評估可能受到您在做出最初決定之前無法或出于正當理由不愿公開的減輕處罰情況的不利影響;
(b) 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評估可能受到學院方面或評估進行中的重大行政錯誤的不利影響。
1、減輕情節
您應在評估前或評估后的 7 天內盡快提交緩解情況表 (“MCF”),告知大學任何緩解情況。通過展示自己進行評估,您被視為已宣布自己能夠進行評估。
因此,任何涉及追溯披露 減輕處罰情節的上訴 都需要證明為什么沒有提前披露。
2、證據
上訴通常應附有獨立的第三方證據,證明上訴所依據的減輕處罰情節或行政錯誤。您有責任在上訴截止日期前提交所有證據,并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認證翻譯。
3、過濾
收到上訴后,FAB 將確定是否符合上訴標準。如果有,FAB 將決定是否修改或確認其最初的決定。他們通常會在與上訴相關的評估結果公布后的 30 個工作日內會面并傳達 SCA 發送的決定。
第二階段上訴
在完成第一階段上訴后,如果您對之前的結果不滿意,您可以提交第二階段上訴。第二階段上訴必須 在第一階段上訴結果函日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以表格形式提交給 SCA。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上訴將僅由 SCA 酌情決定接受。
1、上訴理由
根據 T44 法規,如果至少滿足以下理由之一,則可以審查第一階段的決定:
(a) 有新的證據在第一階段提交時不可能或有充分理由沒有提供,并且仍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上訴值得進一步考慮;
(b) 可以證明學院在考慮上訴時存在重大程序錯誤,并且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上訴值得進一步考慮;
(c) 在適當考慮先前提供的證據后,FAB 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以上就是關于英國倫敦國王學院論文掛科申訴指南,大家在留學期間有任何留學需求可以添加留學生輔導網老師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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