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不端
發布時間:2023-11-30 10:53
國外大學規定:“如果教職員工或學生在經過合理調查后認為發生了學術不端行為,且學生對此負有一定責任,則可對學生提出學術不端行為指控。認為發生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職員工可對學生進行訓斥,并給學生的作業打一個不合格或不及格的分數,也可向副院長提出正式的學術不端行為投訴,由副院長對此事進行調查。”
如果你認為學校的學術不端指控是錯誤的,那么你可以收集證據,對此決定提出申訴。本文中說明了學生被認定為學術不端后,可能受到的懲罰以及學生該如何提出申訴。
學生副院長辦公室有權在認定學生有學術不誠實行為時,決定適當的行政處分(即與課程成績無關的處分)。副院長辦公室可能實施的處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訓斥信。
撰寫檢討信。
在正式或非正式成績單上提供有條件或無條件的違紀停學處分。
完成輔導或研討會。
指定社區服務時間。
在正式或非正式成績單上注明有條件或無條件停學的預計期限。
被學校永久開除。
扣發文憑;
或上述處罰的任何組合。
如果教師有理由根據間接證據質疑學生的工作,但無法確定學生的責任,副院長可向學生發出正式警告信。
如果學生被認定犯有學術不誠實行為,該課程的教師可自行決定該不誠實行為對具體課程作業和/或最終課程成績的影響。 在所有程序和申訴結束后,如果學生在某門課程中的具體課程作業或最終課程成績被投訴學術不誠實行為,則該學生的任何成績都可能受到審查。
被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可向學校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訴。學生必須在裁決作出后兩周內提交書面申訴。書面申訴必須說明申訴的實質內容--是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處分還是兩者兼而有之--并詳細說明申訴理由。申訴理由可以是以下一項或多項:
Α. 聽證或程序中的重大錯誤。
B. 有在聽證時沒有的令人信服的新證據。
C. 參與聽證或訴訟程序的人有明顯的偏見。
D. 考官行為不當。
有證據表明學生的權利受到侵犯。
成功向申訴機構提出復審的情況很少見。學校的學術法律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有足夠的理由考慮申訴。如果申訴請求理由充分,學校將召集一個由其成員組成的小組,在決定批準申訴聽證后對申訴進行審查。
經審查后,學校可維持或推翻學術不端行為的裁定。如果維持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學校可能會維持、修改或加重處罰。聽證結果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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