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申訴
發布時間:2024-01-17 11:26
可以重修的,香港城市大學規定;“學生可以重修一門課程或同等課程,以彌補不及格或將課程成績提高到 B- 或以下,但須遵守相關學術規定。單位的課程安排和可用性。只允許兩次重復嘗試。所有嘗試的課程成績都會出現在學生的成績單上,但只有最終獲得的成績才會包含在學生 CGPA 的計算中。”如果你已經重修兩次,或者你對你的成績存疑,那么你可以提交特殊情況申請或者請求學校對你的成績進行審核。
學生有理由相信自己參加考試或課程評估的能力受到其無法控制的情況的不利影響(權重為 20% 或以上),必須將案件連同書面證據提交給他/她所在的學術單位按照大學網站上規定的程序,盡快但不遲于完成受影響的考試或評估的預定日期的 5 個工作日。
如果案件合理且得到證實,該決定將轉達評估小組,評估小組將決定是否為學生提供補考、課程作業或其他替代評估。如果超過一門課程的評估受到影響,所在學術單位有責任通知所有相關評估小組。如果認為合適,評估小組還可以調整學生的成績。開設課程的學術單位將盡快以書面形式向學生傳達評估小組關于補考安排的決定。
1.非正式決議
對于通過非正式決議審查課程成績的情況,課程負責人將考慮因記錄或計算分數或結果時出現管理錯誤或影響所授予課程成績的其他情況而提出的請求。學生應在大學公布成績后 5 個工作日內聯系課程負責人,以非正式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認為有必要修改學生的課程成績,課程負責人應提出修改成績的建議并尋求評估小組主席的認可。任何如此修改的成績將在下次會議上向評估小組報告。
2.正式審查程序
不同意課程負責人的學術判斷并不構成正式審查的有效理由。對于課程成績的正式審查,僅考慮具有以下理由的請求:
(1)評估過程中存在程序違規行為;例如,考核未按照《學規》或者課程規定的安排進行;
(2)存在影響課程成績的情況,即學生出于正當理由無法在評估之前將其提請課程負責人注意。
收到正式的審查請求后,學院/學院院長將確定表面證據確鑿的審查案件是否成立。如果學院/學院院長認為不存在表面證據,則該請求將被駁回,并將決定在大學公布成績后 32 個工作日內傳達給學生。學院/學院院長駁回請求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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